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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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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由ai生成)

新规定加强UWB设备管理,提升频谱效率,确保兼容共用,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UWB设备用于短距离高速通信、定位等,频率为7163-8812MHz。规定要求设备符合技术要求并申请型号核准,无需无线电台执照,但不得干扰合法电台。射电天文台址1公里内及航空器上禁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加强监督,违规者将受罚。规定将适时调整,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通知废止。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使用频率为7163-8812MHz。


本规定适用于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条 禁止在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pdf




来源:射频学堂
航空通信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欢迎分享,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首次发布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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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由ai生成)新规定旨在加强RFID设备管理,提高频谱效率并维护电波秩序。适用于920-925MHz频段,要求设备符合技术要求并申请型号核准。无需无线电台执照,但不得干扰合法电台。在铁路轨道附近需铁路局同意。违规者将受处罚。同时,840-845MHz频段RFID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不再受理,已核准设备可继续使用至报废。新规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定废止。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本规定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第四条 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第五条 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六条 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第八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同时废止。规定全文截图如下,如需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或者到工信部网站查看。来源:射频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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