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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树形表、五要素和三层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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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要素之一:名称


所谓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其实就是用语言结合附图把一种产品或者方法唯一确定地表达出来。机械产品专利的撰写就是用语言和附图的结合把一种不同部件组合而成的产品唯一确定地表达出来。鉴于此,其实抓住了机械产品专利的几个要素,撰写就非常容易。五要素,就是可以作为机械产品的技术特征的五种属性,包括名称、结构、材料、位置和连接关系。

专利撰写的目标是描述一件机械类产品,而这个产品是由各个部件按照各种方式组成的,撰写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确定产品名称和各个部件的名称。

确定名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专利代理人的功底之一是要为产品的某个组件或者零件命名。因为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可能根本没有为产品的各个零件命名,或者即便提供了名称,也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或者提供的名称不利于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第一种情况,假设发明人把某个部件称为“弹簧”,但是任何“弹性件”都能完成相同功能,则作为一个合格的撰写人必须将弹簧改成“弹性件”,这是一种上位化,扩大申请人的保护范围。第二种情况,假设发明人把某个部件称为“××带”,但是这里的“带”字就限定了形状和结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 “带”指的是又扁又长的物件, “带”字本身就具有形状和结构的双重描述,如果“又长又扁”本来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就不应该采用“××带”的名称,改成“××件”就不具有“又长又扁”的形状和结构特征,能扩大保护范围。由此可见,名称的选择,对于撰写质量的好坏、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很有关系的。

最好的名称是“功能词+万用词”,功能词指的是该零件的作用是什么,例如连接、遮挡、撕扯和转动,万用词是部、件、装置和设备,可以将零件命名为连接部、连接件、连接装置、连接设备和遮挡部和遮挡件,诸如此类等等。将零件命名为功能词+万用词,既能够恰如其分,又能最大程度上扩展保护范围。


四、五要素之二:结构


机械产品专利本质上要求具有形状和构造,这两种特征自然是应该具备。结构包括形状和构造,形状是圆、方的平面形状和球、 立方、棱柱、圆锥、棱锥等立体形状构造是空心、挖槽等无法用单一形状描述的在形状的基础上开具的复杂结构。机械产品专利要保护的产品是由各个部件组成的,而各个部件还具有不同的部分,如图 5 所示水笔的附图。


一只常用的水笔,如图 5,可以写成由笔帽 1、笔体 2 和笔芯 3 组成,而笔帽 1 还包括笔帽体 11(套在笔头 22 和笔杆 21 的圆筒)和笔夹 12(固定于笔帽体 11 的可夹在衣服兜的长条),笔体 2 包括笔杆 21(空心圆柱体,内有容纳笔芯 3 的空间 211)、笔头 22(能从笔杆 21 拧下来换笔芯 3 的空心带孔圆锥体,具有容纳笔芯的空间 221 和穿过笔芯的孔 222)和握笔器 23(套在笔杆 21 上的空心圆柱体)。


机械产品专利遇到实体部件和虚体部件的不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实体部件是一种形状,虚体部件是一种构造。所述笔杆 21 是个很简单的空心圆柱体,描述其形状只是用“空心圆柱体”就足够了,这里实体部件就是圆柱壁面,虚体部件则是圆柱壁面围绕形成的容纳笔芯的空间 211。同样对于笔头 22 来说,实体部件是空心带孔圆锥体,虚体部件则是容纳笔芯的空间 221 和穿过笔芯的孔 222。


实体部件是存在实体的部件,而虚体部件是实体部件之上形成的孔、槽之类的虚体空间。在描述机械产品专利的形状和构造时, 免不了总要面对实体部件和虚体部件的区别。也许可以说实体部件常常对应形状,而描述虚体部件时就要用到构造。比如所述的“袋部”,就是因为用实体部件围绕形成了容纳物件的虚体空间,虚体空间只用形状无法准确描述特征,所以要用到“袋部”这种构造描述。“袋”不是一种形状,没听说过“袋”形物品, “袋”是一种构造。

     

虚体部件是很重要的,通孔、燕尾槽、滑道这类的东西都是虚体部件,是实体部件围绕形成的空间构造。


什么是形状,什么是构造,研究这个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有意义的是,在撰写机械产品专利的时候,必须有意识地考虑,组成产品的部件的形状和构造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则只确定部件的名称即可,是必要技术特征就要考虑如何描述形状和构造。


四、五要素之三:材料


机械产品也是保护材料的,但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材料。机械产品的每个零件,其技术特征也可能是材料本身的改进,所以也有可能成为机械产品的必需技术特征。


五、五要素之四和五:位置与连接关系


位置和连接关系也是撰写机械产品专利必须考虑的问题,连接关系其实是机械产品专利最重要的技术特征,比结构更加重要,但位置特征也是机械专利绝对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有的时候形状和构造不一定是技术特征,但连接关系永远都是机械产品必需的技术特征。在机械产品专利的撰写中,连接关系必须永远注意,描述任意一个部件都必须通过它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来定义它。比如前述的笔帽 1 包括笔帽体 11 和笔夹 12,在描述笔夹 12 的时候可以不写笔夹的形状和结构,但是必须写明“所述笔夹 12 固定连接于所述笔帽体 11 的一端”,位置就是“一端”,连接方式就是“固定连接”。


在所有这五个要素中,名称、位置和连接关系在权利要求书中是必须作为必要技术特征描述的,除非是前序部分的共知常识,如果罗列部件名称,却丝毫不提及位置和连接关系,技术方案也是不完整的。比如“笔帽 1 包括笔帽体 11 和笔夹 12”,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保护范围不清楚,这是驳回申请的理由,也是无效宣告的理由。正确的写法是机械产品专利永远都要把位置和连接关系作为技术特征来描述,比如“笔帽 1 包括笔帽体11,以及固定连接于所述笔帽体 11 一端的笔夹 12”。


当然,以上仅仅是示例,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不以此为限。


机械专利申请的内容讲解到此结束,欢迎各位进行补充。


-End-


注:本图文来自于明新知识产权公 众号,如有侵权烦请联系处理。

来源:非标机械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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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欢迎分享,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首次发布时间:2023-11-18
最近编辑:11月前
非标机械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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