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国内所有向我司提供的铸钢及其制品的内质检验。
2.技术要求:
2.1化学成分
各牌号铸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该牌号标准的相关规定。
2.2制造
钢的冶炼方法和铸造工艺由供货商决定。
铸件应进行清理和精整,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冷隔、粘砂、砂眼、缩孔等宏观缺陷。
铸件应进行热处理,工艺由供货商根据标准的规定决定。
2.3力学性能
各牌号铸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标准的相应规定。
2.4硬度
各牌号铸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标准的相应规定。
3. 试验方法
3.1化学分析
化学分析用试样按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制取。化学分析按GB223-8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3.2力学性能试验
拉伸试样在力学性能用试块上制取。
力学性能用试块采用附铸方法制得。附铸试块参考GB1348-88中(2)的相关规定。
试块与它所代表的一批铸件应同一熔炼炉号、同一铸钢牌号并同炉热处理。
力学性能用试块取样部位厚度为。当试块不足时,允许从同批铸件上取样试验。
拉伸试样选用GB6397-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中直径的短比例试样(试样号R4)。拉伸试验按GB228-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3.3硬度试验
对于各牌号材料标准有硬度要求的,进行硬度试验。
试样应在与铸件同炉浇注、同炉热处理的附铸试块上或在铸件某一代表性的部位上取得。
试样表面粗糙度不粗于1.25μm,要平坦、洁净。加工时不得因受热、冷作硬化而改变金属性能。
试验后,试样背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变形痕迹,试样厚度至少为10倍的压痕深度。
3.4金属显微组织检验
试样应在与铸件同炉浇注、同炉热处理的附铸试块上取得。
试样尺寸以磨面面积小于2,高度8~为宜。
试样制作应符合GB/T13298-91《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的要求。
4. 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铸件的检查和验收由供货商技术检查部门进行,并向我司提供自检报告和用于复查或抽查的附铸试棒。我司按标准进行复查全部项目或抽查几个项目。
4.2批
同一铸钢牌号,同一熔炼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铸件为一批。
4.3取样数量
每一熔炼炉号取一个化学分析试样。
每批铸件取一个拉伸试样。
每批铸件取三个试样做硬度检验。
每批铸件取一个试样做显微组织检验。
5. 评定和复检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硬度、显微组织有任一项不合格,则该批铸件不合格。
5.1化学成分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5.2力学性能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时为合格,不符合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试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下款5.3要求时合格。
5.3拉伸试验复检,应从同批试块上取两个试样,每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5.4当力学性能检验或复检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铸件和试块重新热处理,然后重新检验。未经我司同意,重新热处理不得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5.5当力学性能试样断面上有铸造缺陷,或试验操作失误时,该试验结果无效。并应从同批试块上取另一试样试验。
5.6进行硬度试验(洛氏硬度)时,每个试样在测试面上均匀测6点,第一点不计。所有点均合格为合格。若其中有一点不合格,在该点附近再测两点复检,两点都合格则视为合格,任何一点不合格,则该试样不合格。有两点(含)以上不合格,该试样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该次试验无效:1)试块或铸件在硬度计上安装不当或硬度计操作不当;2)试块准备不当;3)试块或铸件测定处有铸造缺陷。
此时应按上述规定步骤重测。
三个试样中只有一个不合格时,可在该试样取样区域再取两个试样复检,按照前面的步骤重新测试,全合格时,即算该批铸件合格;有任一个试样不合格,该批铸件硬度即不合格;两个(含)以上试样不合格,该批铸件硬度不合格。
5.7铸件热处理后的显微组织应当符合各牌号材料相应的标准的要求,不允许存在宏观偏析、组织偏析、枝晶、魏氏组织、过热组织等缺陷组织。
6. 责任
6.1凡由铸件质量以及由此引起的问题,由供货商负责解决,我司保留索赔的权利。
6.2我司对图纸提出更改时,应及时通知供货商,交货时间由双方协商后决定。
7. 其他
我司拥有对本技术要求的解释权,其它任何单位没有对本技术要求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