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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载荷分析时为什么规定屈服强度需按1.5Sm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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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谈论的这个话题原本笔者觉得不应该是个问题的但却有很多朋友在询问这个规定的源由发现原来确实有很多人对于极限载荷分析时屈服强度需按1.5Sm输入的这个规定不甚理解因此借本文简单说说笔者的思路和理解希望能为还未完全理解到其中原因的朋友们提供一点解释

本公 众号之前已发表了多篇关于极限载荷分析的文章相关文章中对极限载荷分析的概念基本理论假设特点数值模型载荷施加方法评定准则和适用范围等均进行了一定的归纳总结并有实例配合说明本文就不再赘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通过以下链接参考之前的文章 

1. 知其所以然远比知其然重要-极限载荷分析必备理论知识,全是干货!

2. 极限载荷分析-你想知道的也许在这里能找到些许答案

其中有一点明确规定源于ASME标准就是在有限元模型中输入的屈服强度应按1.5Sm来输入而不是按表格中实际的屈服强度数值来输入同时说明是为控制那些屈服比较高的高强材料虽然给出了原因但这解释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需要对屈强比高的材料进行限制对屈强比低的材料不需要限制吗这也造成了很多朋友的困惑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到其中这么规定的原因所以本文针对这个小小的知识点为还不明白的朋友们揭开其中的来龙去脉但愿能让朋友们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原因解读

解读这个问题的原因就需要从极限载荷分析的评定准则先说起,方法有载荷系数法和塑性垮塌载荷法。

载荷系数法需要将设计载荷乘以1.5倍的系数作为载荷等比例施加进行极限载荷分析如果有限元计算结果收敛则评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塑性垮塌载荷法直接采用有限元软件进行极限载荷分析确定极限载荷值如果设计载荷≤(有限元计算确定的极限载荷值/1.5),则评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上述两种评定准则中都有一个很重要的数值1.5,很明显这个1.5就是给定的一个安全系数给定的这个安全系数1.5是从何而来呢又是防止何种失效模式呢那么需要先回顾一下极限载荷的定义

极限载荷在加载过程中结构中的高应力区首先进入塑性当载荷继续增加时塑性区便不断扩大同时还出现应力重分布现象当载荷增大到某一极限值时由理想塑性材料制成的结构将变成不稳定的几何可变结构垮塌机构),从而丧失承载能力出现不可限制的塑性流动此时载荷不变但应变能却能无限增加这种状态称为塑性极限状态相应的载荷称为极限载荷”。还需注意的一点是极限载荷分为弹性极限载荷和塑性极限载荷而此处定义中的极限载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其实指的是塑性极限载荷”,从上述的定义方面来理解在不考虑材料应变强化效应的时候塑性极限载荷其实是等同于单向拉伸试验应力-应变曲线中的屈服强度而弹性极限载荷则是等同于应力-应变曲线中的弹性极限当载荷超过弹性极限载荷的时候是弹性变形达到最大且开始出现塑性变形的转折点而当达到塑性极限载荷的时候则是整个结构已形成了足够的塑性表而变成了几盒垮塌结构进而失去承载能力所以需对塑性极限载荷进行限制以防止产生塑性垮塌的失效模式但又允许产生局部的可控制的塑性变形既利用塑性变形的应力重分布提高了结构的承载能力又防止了塑性垮塌失效模式的产生这也是比常规设计只允许产生弹性变形的优越性所在当然在工程设计中一旦发生塑性垮塌失效必将造成极其严重的事故和极大的危害必须给予一定的安全裕量所以需要给定一个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1.5的选择其理论依据是根据两端固定梁的二次超静定力学模型其最大应力在梁的两固定端当载荷增大到弹性极限载荷Pe的时候两固定端表面首先进入屈服随着载荷继续增大两固定端整个截面已屈服并形成两个塑性铰梁的力学模型由两端固定梁变成了简支梁因而梁仍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只有当载荷继续增大到Ps=1.5~2Pe的时候使得梁中间位置截面全部屈服并再形成一个塑性铰的时候即形成了三个塑性铰的时候该梁才变成几何可变结构进行形成塑性垮塌此时的Ps即为塑性极限载荷根据理论推导塑性极限载荷是约弹性极限载荷的1.5~2Ps/Pe≈1.5~2。对于矩形截面,Ps/Pe≈1.5;对于圆形截面,Ps/Pe≈1.7;对于菱形截面,Ps/Pe≈2;所以标准中根据上面的理论将安全系数取值为1.5,将设计载荷限制在弹性极限载荷以内或弹性极限载荷与塑性极限载荷之间以防止产生过大的弹性变形或塑性变形关于极限载荷分析安全系数的来源已清楚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说明JB4732标准中对于设计应力强度的取值及一次应力的评定准则了大家都知道标准中设计应力强度是按抗拉强度/2.4)屈服强度/1.5)中小值来确定设计应力强度的

当材料设计应力强度是由屈服强度/1.5)决定的时候可通过下面的公式来直观说明 

从上面三个公式可看出其共同点是SISII,SIII对于屈服强度ns都取了1.5的安全系数需要特殊说明的是不要被误解成安全系数,而是表示破坏载荷与极限载荷的比值,反映了结构在屈服时由于应力重分布承载能力增长的程度。对于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因不具备应力重分布,对其限制比较严,取=1.0;而对于一次局部薄膜应力和一次弯曲应力因具有应力重分布进一步提高结构承载能力的功能,对其限制放松了,取=1.5。综上分析不难理解,当材料的设计应力强度是由屈服强度决定的时候,应力分类法中对于一次应力的评定原理与极限载荷分析的原理是完全相同或等效的以防止产生过大的弹性变形或塑性变形 

当材料的设计应力强度是由抗拉强度/2.4)决定的时候可通过下面的公式来直观说明 

从上面三个公式可看出其共同点是SISII,SIII对于屈服强度nb都取了2.4的安全系数因而当材料的设计应力强度是由抗拉强度决定的时候(材料屈强比较大的高强钢),应力分类法中对于一次应力的评定原理则是考虑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失效模式是为了防止材料发生断裂失效模式换一句话说对于屈强比较大且设计应力强度由抗拉强度决定的高强钢永远是在在还未发生过大的弹性变形或塑性变形之前已经发生脆断失效了

综上,JB4732标准中对于一次应力的评定是综合考虑了过大的弹性变形或塑性变形脆性断裂两种失效模式而单纯的极限载荷分析仅是为了防止产生过大的弹性变形或塑性变形这一失效模式仅当材料屈强比较小且设计应力强度是由屈服强度决定的时候极限载荷分析的评定准则和一次应力的评定准则才是完全等效的但是当材料屈强比较大且设计应力强度是由抗拉强度决定的时候并不是完全等效的

分析到这里才引出了本文要说明的极限载荷分析时屈服强度为什么需按1.5Sm输入这个问题原因就在于当材料屈强比较大且设计应力强度是由抗拉强度决定的时候抗拉强度/2.4<屈服强度/1.5),如果按实际的屈服强度值而不是按1.5Sm来输入进行计算的话那么计算出来的极限载荷值会比实际的极限承载能力要大按此时计算出来的极限载荷值来进行评定的话会非常不安全文字看起来绕口也不太好理解笔者简单举个例子说明比如材料的抗拉强度是720Mpa,屈服强度是600Mpa,那么该材料的设计应力强度是300Mpa(720/2.4=300Mpa600/1.5=400Mpa之较小值),由抗拉强度决定的如果在做极限载荷分析时按屈服强度600Mpa来输入计算的话那么计算出来的极限载荷值是基于600Mpa的屈服强度计算出来的比如是30Mpa),而实际材料是由抗拉强度决定的在还未达到600Mpa屈服强度之前已经发生断裂了比如是20Mpa),那么该材料的实际极限载荷值只能达到20Mpa,而计算出来的极限载荷值却有30Mpa,这样的话显然就很不安全了而如果按1.5Sm=1.5×300Mpa=450Mpa作为屈服强度输入来计算极限载荷则将抗拉强度决定的失效模式也已考虑进去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就很安全了以上就是笔者理解的标准中规定按1.5Sm输入的根本原因了

笔者啰啰嗦嗦的说了这么多感觉把简单的问题描述的复杂化了反正原因其实很简单稍微想一下就能豁然开朗限于笔者文笔水平和专业水平有限文中会有描述不清或表达错误的地方如有错误欢迎大家不吝批评指正 

来源:ANSYS分析设计人
断裂理论材料控制试验ANS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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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布时间:2023-08-26
最近编辑:1年前
ANSYS分析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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