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不管如何科学地进行管理和预测, 地质灾害仍旧是人类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这是人类与自然共存的必然结果(2020年全国地质灾害(Geohazard)灾情统计), 因此我们需要对地质灾害进行预防和治理. 2021年6月15日, 自然资源部公布了2021年第五批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的公司.
至此,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4家单位具备这一资格. 他们分别是:
[1] 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类别---危险性评估 (1)
[2] 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类别---施工 (5)
[3] 内蒙古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类别---危险性评估,设计,勘查(5)
[4] 内蒙古中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设计,危险性评估,勘查(5)
很显然, 与全国其它省份相比, 内蒙古在地质灾害的评估,勘查,设计方面力量相当薄弱, 一些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得不由其它省份的公司去承接.
2 评价标准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评价标准,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是依据以下法规来评审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3 法规和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评价与地质环境评价密切相关. 除了上述评价标准外, 在地质灾害评价方面,特别是与矿山企业相关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还应遵守以下法规和技术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201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 2019)
(6)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7)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山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
(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10)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DZ/T0245-2004)
(11)关于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484号)
此外, 内蒙古自治区也制定了区内的技术标准:
(1)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内政发[2017]111号)
(2)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常发[2003]34号)
(3)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2年2月)
(4)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