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三部分,事实上这些条款也是对矿山进行安全评价时的定量指标。下面首先列出了根据这三个highlighted的关键字综合选出的11篇公 众 号文章,也从侧面反映出矿山安全生产的一些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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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下矿山(Underground)
1. 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 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 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 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 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2 露天矿山(Open Pit)
1.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 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 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 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 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 危险级排土场。
3 尾矿库(Tailing)
1.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4. 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6. 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7. 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8.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9. 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0.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12. 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