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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2年前浏览1366
过去,很多地标建筑都是由高度定义,但这两年,超高层建筑的高度被限制,地标建筑不得不拓展新思路。


在众多玩法中,连体建筑越来越常态化。
所谓连体建筑,其实就是两个或多个高层建筑在一处或多处相连,其作用是增加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联系, 如果造型独特,确实可以吸人眼球。
连体建筑的结构设计,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抗震设防类别。
一栋300米的超高层办公塔楼,假设单层建筑面积1800㎡,60层,总建筑面积10.8万㎡。按10㎡一人,则总使用人数为1.08万人,大于8000人,参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
试想,我们将这栋300米的超高层办公塔楼,一分为二,变成两栋150m的办公楼,然后中间用连体相连。在这种情况下,两栋塔楼总使用人数仍为1.08万人,抗震设防类别是否仍为乙类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是得仔细学习《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标准6.0.11条规定,“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什么叫结构单元呢?
根据条文说明,结构单元是以结构缝来划分的。一个结构单元内人数过多,往往也意味着面积较大,抗震措施需要提高。
标准3.0.1条,明确抗震设防类别划分,需要考虑:


  •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同时明确,“区段是指由抗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两栋塔楼如果没有设缝断开,就应该按一个结构单元考虑。
不少专家不同意这种说法。
朱炳寅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用与分析》一书中提出,“一个区段应该是具有同一建筑功能的相关范围,考察的是人员的聚集程度,与建筑功能分区及不同区段出口设置有关,而与结构分缝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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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朱总的说法,两个分区之间即使有结构分缝,但未能隔开人流,仍属同一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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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分区之间用隔墙隔开人流,且疏散口距离较远,即使没有结构分缝,也可当作两个区段。


王亚勇和戴国莹编著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对此问题也有解释。其落脚点还是人流疏散,并引用了《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以建筑分区和人流疏散来划分结构单元,除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不少结构专家对此也有异议他们认为:


  • 抗震设防类别和疏散无关,和震害有关。两栋塔楼连接在一起,地震时相互作用,其震害影响,应该考虑两栋塔楼的叠加。

  • 地震持续的时间很短,一般只有几十秒到几分钟,在如此短时间内,将大量人员疏散到室外几乎不可能,这与火灾的人员疏散性质不同。


这种观点也有道理,与抗震设防类别的本意也似乎更相符。如果我们以震害影响来确定抗震设防类别,会怎么样呢?
如果连体形式为弱连接,比如一端铰接,一端滑动。在这种情况下,两栋塔楼之间的相互影响很弱,两栋塔楼几乎独立承担地震作用,其震害也没有完全的相关性,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按两个结构单元考虑呢?
如果我们同意按两个结构单元,那塔楼相互影响的强弱,究竟该如何界定?塔楼低区刚性连接的单层连廊,对两栋对称塔楼的影响可能也比较弱。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虽然两栋塔楼之间的连接采用强连接,连体影响明显,两栋塔楼按一个结构单元来考虑,那是应该把两栋塔楼全部按乙类考虑呢,还是连体以下按乙类,连体以上按丙类?
如果是低位连体呢?不要忘记,大型综合体项目,我们通常仅将裙房屋面以下定义为乙类,上部塔楼,如果不是很高,一般也为丙类。
类似问题,并无答案,即使是专家判案,亦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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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布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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